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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建筑工地受伤能否认定工伤?法院这样说|以案说法

发布时间:2023-08-29 14:21:52 来源:大河财立方

工人在建筑工地受伤,承包商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工人能否认定为工伤?8月29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通过调解,化解一起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件。在本案中,承包商因不服中原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提出了行政诉讼。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1年5月的一天,石先生在某建设集团公司(后简称建设公司)承包的一项目工地拆卸铝模时被铝模砸伤,随后被同事送往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左足第2趾骨骨折,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随后,石先生向中原区人社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依据法定程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石先生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建设公司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原告建设公司坚持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在涉案工地受伤,事实不清”,区人社局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该工伤认定。

从区人社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依据看,建设公司指出的问题,该局在作出工伤认定过程中已充分注意,并进行了回应。

承办法官李宁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后判断,目前存在的争议主要是由于原告对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不完全了解,存在认识误区,如果不能让原告充分了解这些规定,即使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胜诉,原告仍然会继续上诉,既浪费司法资源,又无法高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于这一判断,李宁征询了三方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

经过沟通,三方均有调解意向,法官随即展开调解,一方面向原告讲解了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告知原告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另一方面,法官与第三人石先生也进行了沟通,请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伤待遇标准对赔付金额进行测算,为进一步达成调解意见提供参考。

经过多次深入沟通后,建设公司和石先生在赔偿金数额上达成一致意见,石先生拿到了12万余元的赔偿款,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中原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是行政审判工作的新课题。下一步,中原区法院将进一步精准识别群众的真实利益诉求,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相关链接】工伤咋认定?法规这样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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